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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民初2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晓亮与王小朝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亮,王小朝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9民初2528号原告:李晓亮,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新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柏洪春,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新蔡县。被告:王小朝,男,1983年出生,汉族,住新蔡县。原告李晓亮与被告王小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晓亮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柏洪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小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晓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所欠工钱13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是做装修行业的,2015年起原告受雇被告干木工,按平方结算工钱。至2016年12月22日尚欠工钱10000元未支付,出具欠条一张约定2017年7月1日还清,若不还加付3000元利息。王小朝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王小朝承揽装修工程后找李晓亮给其干木工活,经结算2016年12月22日,王小朝向李晓亮出具欠(10000元)壹万元整,2017年7月1日还清。王小朝2016年12月22日到期不还利息叁仟元整王小朝。同日除此条外王小朝又出具:“欠5000元明年2017年、7、1号还清。王小朝2016年12月22日。”原告持上述1万元欠条复印件起诉来院,在审理中要求其提供原件,其又提供的原件为5000元的欠条。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从事劳务,被告于2016年12月22日向原告出具欠条10000元及5000元的欠条各一份,原告虽以10000元欠条之下又注利息3000元,要求被告偿还该款,但其不能提供该条原件,应以被告同日出具的欠款5000元的欠条原件确定被告的欠款金额,由被告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王小朝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李晓亮欠款5000元。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3元,由王小朝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马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光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