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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6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郭玉莲与杨红红、吴元良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玉莲,杨红红,吴元良,畅伍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6执163号申请执行人:郭玉莲,女,汉族,农村居民,住甘肃省宁县。被执行人:杨红红(杨春红),男,汉族,农村居民,甘肃省宁县人。被执行人:吴元良,男,汉族,农村居民,甘肃省宁县人。被执行人:畅伍海,男,汉族,农村居民,住甘肃省宁县。本院在执行郭玉莲与杨红红、吴元良、畅伍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红红、吴元良外出务工地址不详,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畅伍海与郭玉莲达成和解执行协议。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军审判员  李立元审判员  李长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志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