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6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郭玉莲与杨红红、吴元良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玉莲,杨红红,吴元良,畅伍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6执163号申请执行人:郭玉莲,女,汉族,农村居民,住甘肃省宁县。被执行人:杨红红(杨春红),男,汉族,农村居民,甘肃省宁县人。被执行人:吴元良,男,汉族,农村居民,甘肃省宁县人。被执行人:畅伍海,男,汉族,农村居民,住甘肃省宁县。本院在执行郭玉莲与杨红红、吴元良、畅伍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红红、吴元良外出务工地址不详,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畅伍海与郭玉莲达成和解执行协议。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军审判员 李立元审判员 李长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志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