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财保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承德众信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周帆、高月坡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承德众信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周帆,高月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财保215号申请人承德众信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站前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刘长志,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宇。被申请人周帆,住保定市。被申请人高月坡,住北京市房山区。申请人承德众信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周帆、高月坡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周帆驾驶的京X**号马自达轿车或30000.00元等值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承德众信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承德众信旅游汽车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申请人周帆驾驶的京X**号马自达轿车或30000.00元等值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民事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一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