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民初2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徐道友与杨东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卧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道友,杨东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卧龙支公司,南阳远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2374号原告:徐道友,男,汉族,1949年8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小强,男,系原告儿子。被告:杨东起,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沈丘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卧龙支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工业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876350187Y。负责人:黄永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玉平,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阳远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七里园乡刘振河东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092883997P。负责人:李德,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天山路万正商务大厦第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67005119XP。负责人:王新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权,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徐道友与被告杨东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卧龙支公司,被告南阳远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徐道友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道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