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执46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志强、王林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强,王林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2执46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志强,男,197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执行人:王林兵,男,197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82民初1048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林兵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五菱牌小型面包车一辆及车牌号为浙J×××××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一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林兵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五菱牌小型面包车一辆。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林兵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李林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赛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