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1执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台山市德海五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蓬江区鸿泰来五金加工厂、周国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判决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市某五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某区某五金加工厂,周国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81执344号申请执行人:某市某五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是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某区某五金加工厂(个体户)。经营者:周某。被执行人:周国江,男。申请执行人某市某五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区某五金加工厂、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81民初19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货款115324元及违约金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6)粤0781民初199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向有关部门查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威审判员 黄小英审判员 方展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文翠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