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民初1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杜荣燕与山东硕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荣燕,山东硕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3民初1982号原告:杜荣燕,女,1990年01月21日出生,汉族,沂源县燕崖镇牛郎村二区**号,现住沂源县。被告:山东硕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沂源县城建康路17号六一八电台院内。法定代表人:耿生花,职务经理。原告杜荣燕与被告山东硕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我院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荣燕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杜荣燕负担。审判员 刘文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武广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