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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6民初1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吴方钦、望西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方钦,望西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6民初1931号申请人:吴方钦,男,1945年1月17日出生,土家族,退休干部,住宜昌市夷陵区。被申请人:望西阶,男,195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宜昌市夷陵区。申请人吴方钦与被申请人望西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吴方钦于2017年8月23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望西阶所有的位于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道办事处人寿桥路69-5-××号的房产(所有权证号:夷陵区房产证小溪塔字第××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方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生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望西阶所有的位于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道办事处人寿桥路69-5-××号的房产(所有权证号:夷陵区房产证小溪塔字第××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国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谈梦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