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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民初3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玉茹、陈玉梅等与深圳天道计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茹,陈玉梅,石静,周鹏丽,李金叶,李学会,刘东方,刘东平,井方方,杨柳,韩亚楠,石海涛,石晨曦,郑常兴,张鹏飞,韩俊焕,李亚双,邢瑞霞,深圳天道计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3006号原告:王玉茹,女,汉族,1985年2月4日出生,住平舆县。原告:陈玉梅,女,汉族,1984年11月17日出生,住平舆县。原告:石静,女,汉族,1990年5月5日出生,住平舆县。原告:周鹏丽,女,汉族,1996年9月7日出生,住平舆县。原告:李金叶,女,汉族,1990年5月4日出生,住上蔡县。原告:李学会,男,汉族,1987年8月14日出生,住平舆县。原告:刘东方,男,汉族,1986年8月10日出生,住平舆县。原告:刘东平,男,汉族,1978年10月15日出生,住平舆县。原告:井方方,女,汉族,1988年1月17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原告:杨柳,女,汉族,1989年10月16日出生,住平舆县。原告:韩亚楠,女,汉族,1990年5月9日出生,住平舆县。原告:石海涛,男,汉族,1995年11月10日出生,住汝南县。原告:石晨曦,女,汉族,1996年9月6日出生,住平舆县。原告:郑常兴,女,汉族,1984年7月10日出生,住平舆县。原告:张鹏飞,男,汉族,1988年10月6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原告:韩俊焕,女,汉族,1998年1月5日出生,住浚县。原告:李亚双,女,汉族,1989年3月6日出生,住平舆县。原告:邢瑞霞,女,汉族,1989年5月26日出生,住平舆县。委托代理人:张泽恩,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天道计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南大道与铜鼓路交界处科技园东区大冲商务中心二期1栋1号楼3002。法定代表人:周治臣,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梅、石静、王玉茹、周鹏丽、李金叶、李学会、刘东方、刘东平、井方方、杨柳、韩亚楠、石海涛、石晨曦、郑常兴、张鹏飞、韩俊焕、李亚双、邢瑞霞诉被告深圳天道计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清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超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