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5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蒋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5民初645号原告:蒋某,女,成年,汉族,住陕西省南郑县。被告:周某,男,成年,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原告蒋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蒋某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蒋某负担。审判员 邱铨常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肖 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