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902民初4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熊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2民初4369号原告:熊某,女,1985年12月10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中庆,盐城市亭湖区毓龙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吕某,男,1984年12月1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被告已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原告熊某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熊某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熊某负担(原告已预交,剩余部分由本院依法退回)。审判员  周晓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伟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