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2执2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XX良与邹志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良,邹志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2执2829号申请人:XX良,男,1956年10月31日生,住盐城市。被执行人:邹志建,男,1993年12月21日生,住盐城市。申请执行人XX良与被执行人邹志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亭民初字第03100号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良与被执行人邹志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XX良与被执行人邹志建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902执28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建彬审 判 员 蔡 锦代理审判员 郑春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曹海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