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民初2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泽东与孟凡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泽东,孟凡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2577号原告:王泽东,男,1983年5月9日生,汉族,住前郭县。被告:孟凡江,男,1970年11月14日生,汉族,现住址不详。原告王泽东诉被告孟凡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王泽东诉称:2016年12月24日,孟凡江在我处借款20万元,出具借据一枚,约定2017年5月1日前偿还。孟凡江逾期未还,故起诉,请求判令孟凡江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应明确被告信息,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且不同意公告送达,导至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故应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泽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150元,由本院退还给王泽东。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志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继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