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6执1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铜陵市义安区林业局、杨林青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市义安区林业局,杨林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6执1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铜陵市义安区林业局,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南湖路36号。被执行人:杨林青,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铜陵市义安区林业局与被执行人杨林青其他行政非诉一案中,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杨林青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松华审判员 高建国审判员 王国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钱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