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4执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烟台市城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烟台金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市城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烟台金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纪雪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4执703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城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上夼西路附73号。法定代表人王从军,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世灿,山东宸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烟台金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栖霞市电业路9号。法定代表人黄维勇,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玉贵,男,197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栖霞市。委托代理人胡绍斋,栖霞市翠屏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纪雪言,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经���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城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金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纪雪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烟台金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已与申请人烟台市城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烟台市城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蓬莱市人民法院(2017)鲁0684执7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荣 宗审判员 于 文 祥审判员 任 玉 堂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