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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行申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当然、孙凤芹、王洪花与五大连池市卫生局卫生行政许可纠纷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当然,孙凤芹,王洪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行申34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王当然,男,194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孙凤芹,女,196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当然,男,194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王洪花,女,1974年6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当然,男,194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王当然、孙凤芹、王洪花(以下简称王当然等3人)因诉五大连池市卫生局卫生行政许可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11行终6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当然等3人申请再审称,其一直是五大连池市和平镇利民村卫生所乡村执业医生,2003年五大连池市卫生局失职没有通知3人参加当年的乡村医生资格考试,并以无故不参加乡村医生资格考试为由,不再给其注册乡村医生资格证书,致使王当然等3人不能从事医师工作。2012年9月27日,五大连池市卫生局与王当然等3人签订一份协议书,内容为给其办理乡村医生资格证书,争取全部办理。但协议签订后,五大连池市卫生局一直拖延不办,故诉至法院。一、二审裁定不予立案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依法立案受理。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中,依王当然等3人陈述,2003年其已经得知五大连池市卫生局不再给其注册乡村医生资格证书,虽然五大连池市卫生局未告知王当然等3人诉权或起诉期限,但此时王当然等3人即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而其于2016年8月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一、二审裁定对王当然等3人的起诉不予立案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起诉期限适用条件是当事人始终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内容的情形,一、二审裁定适用该条款规定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因该项适用法律错误并不足以否定一、二审处理结果,未对本案公正审理产生实际影响,因此,不构成再审的法定事由。王当然等3人提出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王当然等3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当然、孙凤芹、王洪花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畅春松审 判 员 李秀华审 判 员 付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徐新卫书 记 员 X 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