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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02刑初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刘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p t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902刑初450号公诉机关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户籍地甘肃省酒泉市。2010年2月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0年6月26日刑满释放。2017年6月2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肃州区看守所。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肃检公诉刑诉(2017)4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艳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在酒泉市肃州区春润园小区11栋5单元302号向吸毒人员万某贩卖毒品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缴获毒品可疑物l包。经酒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0.26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万某、洪某证言,检查、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称量笔录及照片,微信交易记录截图,通话详单及通话记录截图,毒品检验鉴定意见,电子数据勘查取证工作记录及光盘,毒品收交入库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向他人贩卖,净重0.26克,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控方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为打击毒品犯罪,维护正常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2017年9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侦查机关扣押的毒品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刘美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戴立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