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民初2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燕燕、陈宁宁与鞠传波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燕燕,陈宁宁,鞠传波,王连芝,王富芝,王翠华,王翠波,于爱玲,王楠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2716号原告:陈燕燕。原告:陈宁宁。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东。被告:鞠传波。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术强,山东德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连芝。第三人:王富芝。第三人:王翠华,址同上。第三人:王翠波。第三人:于爱玲。第三人:王楠。上述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琼,山东德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燕燕、陈宁宁诉被告鞠传波、第三人王连芝、王富芝、王翠华、王翠波、于爱玲、王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文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金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