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民初6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梁成林与冯丛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成林,冯丛杰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3民初6294号原告:梁成林,男,196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委托代理人:程梧展,浙江银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丛杰,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原告梁成林与被告冯丛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梁成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承诺在七日内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成林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郏金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叶宇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