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2民初3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溪支公司与王素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溪支公司,王素妹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2民初3868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溪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1500号6号楼4单元301室、1101室。负责人:陈日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玲玲、蒋维,浙江临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素妹,女,195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溪支公司诉被告王素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溪支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溪支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溪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溪支公司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周建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