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6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庆梅与刘建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梅,刘建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6843号原告:王庆梅,女,汉族,1978年10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刘建亮,男,汉族,1974年5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原告王庆梅与被告刘建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王庆梅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庆梅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庆梅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王庆梅负担。审判员 王艳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翔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