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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执恢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大口屯支行、马宝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大口屯支行,马宝会,高宝广,李丽丽,刘庆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5执恢29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大口屯支行。负责人:李彪,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蔺刚,该行员工。被执行人:马宝会,男,196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高宝广,男,197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李丽丽,女,1976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刘庆军,男,196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大口屯支行与被执行人马宝会、高宝广、李丽丽、刘庆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21187.1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400元。双方当事人就剩余执行款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0)宝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怀审 判 员  王立权代理审判员  高新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韩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