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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民终4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长基、王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长基,王晓红,王路江,山东正邦海洋探测仪器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终47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长基,男,196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亮,男,198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系李长基之子。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廷东,山东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晓红,女,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原审被告:王路江,男,198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原审被告:山东正邦海洋探测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内。法定代表人:王文东,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信,男,198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上诉人李长基因与被上诉人王晓红,原审被告王路江、山东正邦海洋探测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16)鲁0705民初30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案涉民间借贷债务是否属于王路江与王晓红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否由王晓红承担清偿责任这一基本事实未能查清,故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16)鲁0705民初304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长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28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建伟审判员  祝建海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昱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