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91财保1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河南欧之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河南欧之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郑州笑开颜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可威尼商贸有限公司,丁泽洲,仵艳君,仵艳霞,孙明军,张宏辉,李爱心,孙翠梅,祁志强,杨谷禄,魏卫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1663号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33号美盛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8700614H。负责人李建曾,行长。委托代理人孙长亮,河南融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时建辉,河南融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河南欧之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郑州笑开颜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郑州可威尼商贸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丁泽洲。被申请人仵艳君。被申请人仵艳霞。被申请人孙明军。被申请人张宏辉。被申请人李爱心。被申请人孙翠梅。被申请人祁志强。被申请人杨谷禄。被申请人魏卫。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被申请人河南欧之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郑州笑开颜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可威尼商贸有限公司、丁泽洲、仵艳君、仵艳霞、孙明军、张宏辉、李爱心、孙翠梅、祁志强、杨谷禄、魏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736761.9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瑞达路支行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欧之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郑州笑开颜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可威尼商贸有限公司、丁泽洲、仵艳君、仵艳霞、孙明军、张宏辉、李爱心、孙翠梅、祁志强、杨谷禄、魏卫银行存款1736761.9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晓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英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