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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1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聂宗明与樊传家、芜湖怡龙生态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宗明,樊传家,芜湖怡龙生态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1执347号申请执行人:聂宗明,男,196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樊传家,男,196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经常居住地芜湖。被执行人:芜湖怡龙生态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红杨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798132423X。法定代表人:樊传家,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聂宗明与樊传家、芜湖怡龙生态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线索。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2016)皖0221民初23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在十日内向芜湖县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郑 斌审判员 张传海审判员 芮庆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 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