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朱悦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悦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03刑初21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悦,女,1991年2月28日出生于本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辩护人陈洁,江苏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以连云检诉刑诉〔2017〕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悦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文达,被告人朱悦及其辩护人陈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2017年3月30日上午,被告人朱悦接王某(男,43岁,另案处理)在连云港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内拨打电话,交待被告人朱悦至连云区某医院门口停车位处找到车牌号为苏G×××××的车辆,并将车内中间扶手箱里的“东西”拿走处理掉,被告人朱悦明知该物品为毒品,仍将该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放于随身携带的手提包内持有,后被公安民警查获。经现场称量,被告人朱悦非法持有的甲基苯丙胺片剂质量数量为73.19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悦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朱悦在法定刑内综合予以量刑。被告人朱悦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朱悦系受他人唆使实施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2.被告人朱悦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朱悦系初犯、偶犯,建议对被告人朱悦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30日上午,被告人朱悦接到其男朋友王某(男,43岁,另案处理)在连云港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内拨打的电话,电话中王某交待被告人朱悦至连云区某医院门口停车位处找到车牌号为苏G×××××的车辆,并将车内中间扶手箱里的“东西”拿走处理掉。被告人朱悦明知该物品为毒品,仍将该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放于随身携带的手提包内持有,后被公安民警查获。经现场称量,被告人朱悦非法持有的甲基苯丙胺片剂数量为73.19克。另查明:被告人朱悦于2017年3月3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即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朱悦的供述和辩解笔录,未到庭证人王某、彭某、顾某、厉兵、龚某的证言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扣押清单,通话记录,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连公物鉴(毒品)字[2017]25号毒品检验鉴定报告,开发区公安分局物证鉴定室(开)公(尿检)字[2017]007号毒品尿液检验报告,连云港市计量检定测试中心检定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立案决定书,关于朱悦、王某到案的情况说明,发破案经过、案件查破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悦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悦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朱悦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应当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朱悦的犯罪行为不符合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相关规定,不能认定被告人朱悦系与他人共同犯罪,亦不能认定被告人朱悦系从犯,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依法不予采纳。被告人朱悦被抓获归案后即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朱悦系坦白的辩护意见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为了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悦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2024年3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鸿人民陪审员 张立华人民陪审员 杨雪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莹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