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欢喜与被执行人林万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欢喜,林万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292号申请执行人:何欢喜,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林万富,男,汉族,现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802民初335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林万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的执行标的为归还借款本息人民币57400元、诉讼费人民币724元、执行费人民币528元。但被执行人林万富逾期仍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林万富在安徽省路网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德县祠山岗安置工程项目部有工程款未结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林万富在安徽省路网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德县祠山岗安置工程项目部存有的工程款人民币58652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冯龙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枫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