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2民初1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刘金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刘金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2民初1583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法定代表人黎晓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艳,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告刘金龙,男,汉族,住三原县徐木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金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房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秦建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