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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12民初5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庄章彩与扬州禾利帽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章彩,扬州禾利帽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12民初5099号原告:庄章彩,女,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被告:扬州禾利帽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汊河镇牧羊路13号。法定代表人:苏小平,该公司经理。原告庄章彩与被告扬州禾利帽业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诉称,原告为被告从事加工业务,至2017年7月25日被告共欠原告加工费人民币11200元。被告出具欠据一份,并承诺于2017年7月31日前还清。但被告不讲信誉,缺乏诚信。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欠款纠纷,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扬州禾利帽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扬州市邗江区汊河镇牧羊路13号,故本案应由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孙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