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1执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凡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凡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21执615号被执行人:王凡义。被执行人王凡义盗窃罪罚金一案,五莲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鲁1121刑初13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000元。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网络查控等手段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王凡义无银行存款、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振环审判员 范 军审判员 王佃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丁兆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