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4执4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华兵、卜习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华兵,卜习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4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华兵,男,汉族,1974年3月出生。被执行人:卜习奎,男,汉族,1971年12月出生。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华兵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卜习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立案标的为31575元。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4民初6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茂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