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2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楼与通城县醉公子酒店、徐剑飞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楼,通城县醉公子酒店,徐剑飞,吴寿明,刘艳,徐红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2执271号申请执行人:张楼被执行人:通城县醉公子酒店负责人:吴寿明被执行人:徐剑飞被执行人:吴寿明被执行人:刘艳被执行人:徐红玲本院在执行张楼与通城县醉公子酒店、徐剑飞、吴寿明、刘艳、徐红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通城县醉公子酒店、徐剑飞、吴寿明、刘艳、徐红玲按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鄂1222民初28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四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聂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