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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2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楼与通城县醉公子酒店、徐剑飞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楼,通城县醉公子酒店,徐剑飞,吴寿明,刘艳,徐红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2执271号申请执行人:张楼被执行人:通城县醉公子酒店负责人:吴寿明被执行人:徐剑飞被执行人:吴寿明被执行人:刘艳被执行人:徐红玲本院在执行张楼与通城县醉公子酒店、徐剑飞、吴寿明、刘艳、徐红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通城县醉公子酒店、徐剑飞、吴寿明、刘艳、徐红玲按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鄂1222民初28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四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聂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