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626民初1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日东与许光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日东,许光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6民初1571号原告:张日东,居民。被告:许光曙,居民。原告张日东与被告许光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日东撤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张日东负担。审 判 员  傅高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 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