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6民初1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日东与许光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日东,许光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6民初1571号原告:张日东,居民。被告:许光曙,居民。原告张日东与被告许光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日东撤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张日东负担。审 判 员 傅高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 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