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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81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市支行、钱益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市支行,钱益龙,笪久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81执350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市支行,住安徽省桐城市龙眠路27号,机构代码:91340881853907990R。负责人:张正红,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姚兴旺。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钱益龙,男,196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执行人:笪久青,男,196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钱益龙、笪久青金融借款一案,桐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881民初27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钱益龙、笪久青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钱益龙、笪久青缴纳执行款53277.7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66元,申请执行费69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元后就余款同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可就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要求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在次申请执行不受时间限制。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 峰审判员 胡立平审判员 甘少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占正武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未履行完毕的;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