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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91民初2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马悦凌与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悦凌,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91民初2295号原告:马悦凌,女,196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家国,山东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山东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金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磊,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荣,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悦凌与被告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原告马悦凌于2017年8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悦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悦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99元,减半收取1549.5元,由原告马悦凌负担。审 判 长  曲劲松人民陪审员  苏为民人民陪审员  赵殿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耿笑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