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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民初4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胡广厂与席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广厂,席云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4705号原告:胡广厂,男,196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铜山县。被告:席云飞,男,196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沛县。原告胡广厂与被告席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胡广厂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广厂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广厂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胡广厂承担。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盛楠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