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民初2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隆昌市人民法院隆昌县古湖街道办事处飞泉村十一社诉聂贵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2017)川1028民初2212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昌县古湖街道办事处飞泉村十一社,聂贵良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民初2212号原告:隆昌县古湖街道办事处飞泉村十一社。负责人:胡祖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麒麟,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聂贵良,男,197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本院受理原告隆昌县古湖街道办事处飞泉村十一社诉被告聂贵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隆昌县古湖街道飞泉村十一社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隆昌县古湖街道办事处飞泉村十一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隆昌县古湖街道办事处飞泉村十一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隆昌县古湖街道办事处飞泉村十一社承担。审判员 黄渝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章)书记员 叶凌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