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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6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原告车某诉被告杨某、郝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某,杨某,郝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6民初447号原告车某,男,39周岁,汉族。被告杨某,男,汉族。被告郝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车某诉杨某、郝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中,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车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3元由原告车某负担。审判员  栾继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