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10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颂星涂料有限公司与汪昌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颂星涂料有限公司,汪昌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10833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颂星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良教广东省救助安置中心西区安置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霍元满。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缙,广东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昌义。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颂星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汪昌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昌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40128元,并承担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10月31日向被告送喷胶31500元;2016年11月23日向被告送喷胶11628元,共计43128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只支付了3000元,至今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0128元。被告汪昌义没有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生意往来,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喷胶。2016年10月31日及2016年11月23日,原告分别向被告交付了价值31500元和11628元的货物。被告收取上述货物后,仅向原告支付了货款3000元,现尚欠原告货款40128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送货单可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收取原告交付的货物后未按约定及时向原告支付货款,已经构成违约,现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的货款40128元,并从起诉之日,即2017年7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汪昌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抗辩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汪昌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颂星涂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0128元,并从2017年7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3.2元,减半收取计401.6元(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颂星涂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汪昌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碧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霍惠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