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民初4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孟繁英等与吉林省前卫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孟繁英,吉林省前卫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4035号原告:张伟,男,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原告:孟繁英,女,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吉林省前卫医院,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前进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张维民,院长。原告张伟、孟繁英与被告吉林省前卫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张伟、孟繁英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伟、孟繁英撤诉。案件受理费351.00元,减半收取计175.50元,由原告张伟、孟繁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曲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