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执2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林丽娜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2017)粤0103执259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林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25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林丽娜,女,198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林丽娜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被执行人林丽娜所有的广州市荔湾区XX号XX房已被越秀区人民法院查封拍卖,本院已发函至越秀区人民法院要求参与分配。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短期内未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执259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振韬审判员 黄斐斐审判员 谭洁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丁嘉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