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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02民初1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江西海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鹰潭分公司与邱素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海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鹰潭分公司,邱素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02民初1433号原告:江西海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鹰潭分公司,注册地址为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五洲花园8号。负责人:邓春水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林芳,女,199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月湖区。被告:邱素银,女,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海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鹰潭分公司与被告邱素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海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鹰潭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邱素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已减半),由原告江西海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鹰潭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汪军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