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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4民初1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李照平与王文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照平,王文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4民初1635号原告:李照平,男,194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被告:王文杰,男,成年,汉族,住获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照平诉被告王文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照平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照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照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征收,由原告李照平承担。审判员  贺雪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贾小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