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执恢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金玉成与邵扬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玉成,邵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恢103号申请执行人:金玉成,男,195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执行人:邵扬(曾用名邵杨),男,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金玉成与被执行人邵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2)襄经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邵扬至今未履行裁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邵扬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邵扬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7915元。实际冻结、划拨数额,以本院发出的协助冻结、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载明的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樊其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郝鹏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