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民初3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赵天子与温广伟、刘建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天子,温广伟,刘建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3067号原告:赵天子,男,198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平度市,现住青岛市李沧区。被告:温广伟,男,197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平度市,现住即墨市。被告:刘建香,女,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平度市,现住即墨市。原告赵天子与被告温广伟、刘建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赵天子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天子撤诉。案件受理费1092元,减半收取54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温洪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亚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