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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民初3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赵天子与温广伟、刘建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天子,温广伟,刘建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3067号原告:赵天子,男,198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平度市,现住青岛市李沧区。被告:温广伟,男,197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平度市,现住即墨市。被告:刘建香,女,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平度市,现住即墨市。原告赵天子与被告温广伟、刘建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赵天子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天子撤诉。案件受理费1092元,减半收取54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温洪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亚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