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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25执恢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2017-恢185 杨文学申请执行王树伦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学,王怀仁,石其正,王树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25执恢185号申请执行人杨文学,男,1937年1月12日生,汉族,贵州瓮安人,住所地瓮安县。被执行人王怀仁,男,1955年5月5日生,汉族,贵州瓮安人,住所地瓮安县。被执行人石其正,女,成年人,贵州瓮安人,住所地同王怀仁。被执行人王树伦,男,1982年4月4日生,苗族,贵州瓮安人,住所地瓮安县。本院(2014)瓮民初字第10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限被告王怀仁、石其正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连带清偿原告杨文学三笔借款共计10万元及相应利息(三笔借款利息均按月利率2.5%计算,借款3万元利息从2014年2月16日起计算、借款2万元利息从2012年9月9日起计算、借款5万元利息从2013年7月30日起计算,三笔借款利息均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止)……;”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怀仁之子王树伦自愿为本案提供连带担保,并与申请执行达成执行和解,但因被执行人均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8日又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王树伦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5000元,申请执行人又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一、被执行人王怀仁、石其正、王树伦差欠申请执行人杨文学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杨文学自愿放弃执行利息请求;二、被执行人王树伦于2017年8月22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履行5000元(已支付),余款95000元,自愿从2017年9月起每月月底前给付2000元,直至该款还清为止;三、被执行人王怀仁、石其正负连带偿还责任。本案执行费前期已交纳至本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同意本案延期履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民事判决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再次恢复执行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