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1民初21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洪丕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丕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21539号起诉人:洪丕林,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平,系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系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收到起诉人洪丕林诉史发松、卜月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材料。起诉人诉称,史发松、卜月月于2016年4月6日以资金周转为由向起诉人借款9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月息3%,若史发松、卜月月有一期未按时支付利息,起诉人可要求其一次性支付剩余本金及利息,由此产生的律师费、担保费、诉讼费及违约金由史发松、卜月月承担。起诉人依约交付了借款,但史发松、卜月月未按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起诉人多次催促未果。起诉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史发松、卜月月向起诉人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44550元(以9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3%从2016年4月6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8月14日为44550元):二、史发松、卜月月向起诉人支付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5000元;三、本案的诉讼费由史发松、卜月月承担。经审查,起诉人提交的《借条》、《还款协议》显示的借款地点为东莞厚街,双方约定发生争议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管辖。另,起诉人提交的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显示:洪丕林的住所地为湖南省津市市××箭楼村××号,史发松的住所地为江苏省江都市大桥镇车站东路82号,卜月月的住所地为重庆市××××号。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本案中,双方协议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但无证据显示本院为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故该协议管辖无效,本案应根据法定管辖确定管辖法院。无证据显示本案双方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本院辖区,故案涉合同的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洪丕林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勇军审判员 余爱雄审判员 何嘉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吕晓雯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