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5执恢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杨玉华与胡先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华,胡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05执恢35号申请执行人:杨玉华,男,1970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执行人:胡先军,男,1970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八民一初字第0015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胡先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先军住房公积金账户,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陶 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存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