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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2民初2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贵林与袁宁、李瑞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贵林,袁宁,李瑞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2民初2383号原告:王贵林,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袁宁,男,199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被告:李瑞玲,女,198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原告王贵林与被告袁宁、李瑞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王贵林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贵林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贵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570元,减半收取计785元,由原告王贵林负担。审 判 员 虎智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董琪瑞书 记 员 陈梦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