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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2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金花盗窃罪一审不予受理决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书(2017)湘0702刑初325号公诉机关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金花,女,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犯盗窃罪,2014年5月29日被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盗窃罪,2016年5月6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经桃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桃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2日由桃源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8月2日由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收到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常武检公诉刑诉[2017]319号起诉书及所附材料。经审查,现被告人张金花不能到案,起诉书副本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对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常武检公诉刑诉[2017]319号起诉书起诉的案件,本院不予受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来源:百度“”